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选派2017年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赴上海培训的通知
各州、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和联系单位,省医师协会:
为贯彻落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精神,响应国家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政策,按照上海市卫生计生委与云南省卫生计生委签订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帮扶协议,2017年继续选派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赴上海参加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派对象
我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2016年9月以来新进医疗岗位在职在编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下同)应届毕业生,未参加过住院医院规范化培训。
二、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专业招收以下21个专业:
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神经内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儿外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放疗科;
中医、中医全科。
三、培训管理
(一)选派学员所在培训基地由上海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培训专业统筹安排(通知另文下发)。
(二)选派学员培训年限由其所属的上海培训基地进行临床能力测评后确定,并做为享受财政补助资金的依据。选派学员需于8月底前进入培训基地,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选派学员在培期间的培训实施、培训考核、保障措施等组织管理由培训基地依照上海住培有关规定执行,培训结束后返回原单位工作。
(四)选派学员纳入2017年我省住培招录计划,中央财政按每年每人3万元补助资金下拨我省(其中:2万元用于选派学员补助,1万元用于上海培训基地补助经费)。
(五)根据《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云卫科教发〔2015〕12号)规定,派出单位、选派学员和培训基地需签订三方委托培养协议。选派学员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食宿、福利等相关待遇由派出单位解决。选派对象应承担食宿、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及应由个人负担的其他费用。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范化培训、没有取得培训合格证书、需要延长培训期限的,不再享受财政补助。
(六)选派学员通过住培结业考核,由上海市卫生计生委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四、有关要求
(一)本次选派采取个人自愿并经单位推荐方式进行,请各医疗机构结合实际遴选符合条件的人员赴沪参加培训,旨为本单位培养业务骨干。
(二)请各州市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4月30日前,汇总辖区内《云南省参加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选派学员信息表》(附件1),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为PDF电子版报省医师协会。
(三)请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本单位《云南省参加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选派学员信息表》
(附件1),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为PDF电子版报省医师协会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五、联系方式
(一)省医师协会
联系人及电话:蔡玲君 普进兵 18088474612
电子邮箱:ynsgpbgs@126.com
(二)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
联系人及电话:陈越超 0871—67195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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